第二条 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四条 办理完焦炭、焦煤以外品种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办理完焦炭、焦煤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七条 ……
焦炭、焦煤检重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
焦炭、焦煤检验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豆油、豆粕、焦炭、焦煤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
第四十四条 ……
棕榈油、焦煤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第五十二条 ……
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当将豆粕、豆油、焦炭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天个自然日,将棕榈油、焦煤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天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对于焦煤品种,厂库应当根据货主合理要求提供送货服务,并与货主协商运费、损耗等。
第七十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视为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厂库交割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于棕榈油、焦煤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对于豆粕、豆油、焦炭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第七十一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构。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