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具体业务挂钩风险资本准备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及《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分析人士指出,在期货公司业务逐步多元化的背景下,证监会对现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期货公司净资本覆盖具体业务风险的范围。新规的实施,将全面提升期货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准备
为了适应期货公司创新业务发展需要,《办法》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的概念。期货公司业务多元化后,根据每项业务不同的风险特征,规定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挂钩,风险资本准备再与具体业务挂钩,从而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
《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调低境内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基准
《规定》明确:期货公司经营境内经纪业务,按客户境内权益总额的4%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按其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按客户用于境外期货交易的权益总额的6%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资产管理业务,按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其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基准比例为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基准比例为4%;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按每一家300万元的标准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总部承担对外营业职能的,按营业部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扩大了期货公司净资本覆盖创新业务风险范围的同时,将期货公司境内经纪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从原来的6%降至4%,释放了净资本,为期货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提供了有力支持。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与分类评价挂钩
《办法》还体现了扶优限劣的政策导向,要求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不同评价结果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不同,按评级等级由高到低,计算标准逐次提高。在放松净资本对优质公司业务发展的束缚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规定》明确: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为A、B、C、D类期货公司的分类计算系数分别为0.8、0.9、1、1.5,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不同类别期货公司按同一标准,即每一家营业部(或分支机构)300万元标准计算。
有分析认为,修订完善后的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制度为期货公司创新业务预留了空间,明确了期货公司境外经纪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的基准比例,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期货行业今后创新业务发展的风险控制的前瞻性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