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曲德辉)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长杨迈军近日建议,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下称“会计准则24号”)相关规定,制订统一的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估体系,促企业按“净风险敞口”的方式参与套保。他同时还建议,国资委制订统一的国有企业套保制度规范,促进国有企业套保业务健康良性发展。
杨迈军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有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仍然偏少,比例偏低。造成这种情况有多方面原因,除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期货市场服务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待提高外,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国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了国有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积极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根据“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计入损益,而被套期项目一般以历史成本计量,套期保值项目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计量属性不同。国有企业在实际会计核算时存在一些争议。
其次,“会计准则24号”要求国有企业参与套期保值业务时,套期保值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在数量和时间上须一一对应,但没有明确套期保值有效性的计算方法和公允价值的计算依据。而实践中,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简单地将企业套期保值盈亏在80%—125%以内的部分,按“会计准则24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面处理;不符合有效性范围的套期保值业务,则要求企业将其调整至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根据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的规定,这种账面调整架构得出的审计结论可能会使企业的期货交易性质由套期保值转变为衍生品交易业务(即投机),不利于企业积极主动地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
再次,对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缺乏统一、明确的制度规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仅有《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参与境内外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业务尚未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地方国资委对国企套保业务的监管尺度不一,不利于国企套期保值业务开展。
对此,杨迈军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建议财政部修订“会计准则24号”相关规定,制订统一的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体系,不一定要求企业完全按照期货、现货业务时间上一一对应的方式参与套期保值,可以让其按照净风险敞口的方式参与,让其能够更加宽松、灵活地进行套期保值。二是建议国资委以方便企业利用期货工具有效管理市场风险为目标,对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制订统一的制度规范,对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整体理念、业务目标、基本原则、资格条件、制度建设、评价体系以及评估改进等进行明确规定,以促进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健康发展。